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0作者:admin信息来源:null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参考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科学整合审批环节,合理分类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控制中介服务时间,对具体流程实施优化再造,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协调、合并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大幅压缩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周期,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总时限控制在65-69个工作日以内,促进建设投资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收益。
二、适用范围
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
目。
三、主要改革内容
(一)整合审批服务流程。推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审批模式,将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工可、规划用地、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合并验收5个阶段,并在每个阶段设立联合登记窗口。每个阶段除明确本阶段相关审批环节外,还明确了本阶段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二)实行统一受理出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5个阶段受理登记服务窗口,由中心工作人员及牵头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联合组成。5个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统一由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进件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和实质性初审(牵头单位窗口人员负责),出件资料进行登记和办结告知,负责该阶段审批协调并启动计时督查。
(三)压缩审批服务时限。进一步压缩各环节审批时限。一是规范中介服务,给定了各中介环节技术服务时限并定期公布其实施情况,二是进一步压缩了企业投资政府审批各环节审批时限。
(四)优化联合审批。一是建设投资项目全程联合审批限定为4个,即项目联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合并审查、施工文件联合审查和合并验收。二是将消防、人防等部门审批整合至相应审批环节一并进行。
(五)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各类复核、评估论证或专家评审费用,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办牵头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计入不良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问题严重的,实施行业禁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中介服务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的服务内容造成审批失误的,中介服务组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有限放开测绘中介市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房产局测量队、国土局测绘院和规划勘测院中任意一家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量以及验收阶段的规划、国土测量;全面放开规划定点放线测量。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精简相关环节办理流程
1. 立项工可阶段
已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规划要点和选址意见书实行合并办理。
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在项目可研报告(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只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建设投资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于《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中震防发〔2015〕59号)所列工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 规划用地阶段
房地产类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文物调查勘探等调整至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按用地区域范围出具相关报告,其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市水务局应尽快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列明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对列入水土流失易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非水土易流失区域无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市水务局参加项目工可立项阶段会审。在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未出台以前,暂停城区一般建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一次性开挖动土面积超过50亩的除外)。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3. 设计审批阶段
市规划局对一般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根据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仅审查用地位置、性质、面积、界限、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间距、退让距离、日照分析、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出入口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得以落实。外观、色彩等其他事项在初步设计联合审查会议提出建议供后阶段深化设计参考。
凡涉及城市重要节点、标志性建筑的建设项目,外观和色彩等需进行方案专项审查的,要事先建立负面清单,具体项目范围由市规划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列入用地规划审批阶段规划条件之一。
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的同时,进行人防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业项目以及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下的项目可由业主自行选择建设或缴费,其他项目应建必建(因地质条件不能建设的,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4. 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市住建(含园林等职能部门)、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地震、城管(灯饰管理处)为联审单位,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参加。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以上工作改为日常监管内容。
四、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审改办)总牵头负责组织推进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程协调、监督5个阶段审批流程方案的实施,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各阶段操作流程。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实施督查。
(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为各阶段的牵头责任单位,其中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立项工可阶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推进规划用地审批阶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设计审批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合并验收阶段。
(三)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园林等职能部门)、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灯饰管理处)、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根据审批事项所属的不同阶段,分别为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对应阶段的联审单位。
(四)各审批单位做好内部审批职能归并、流转程序及事项、人员整体进驻窗口(“两集中、两到位”)的工作。各审批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行政审批科长做为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未及时办结的具体事项;授权委托参加合并审查(验收)会议的工作人员(可设A/B岗),代表本部门发表审批意见。
(五)各审批阶段流程先行采用人工、纸质流转和内部电子审批流转并行方式,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后切入新系统流转审批。新审批系统未正式运行以前,各阶段审批结论出件时需加注联合登记窗口登记签注。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各阶段受理资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牵头单位及联审单位梳理优化后印发。
附件:1.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立项工可阶段审批流程
2.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规划用地阶段审批流程
3.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设计审批阶段审批流程
4.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
5.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合并验收阶段审批流程
附件1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立项工可阶段
审 批 流 程
一、 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株洲市本级审批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包括相关审批及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二、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立项工可阶段。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为联审单位。
三、 审批流程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0个工作日)
(1)适用范围:权限内依法需要立项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已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2)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划选址申请表、国土初审意见。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联审程序
①受理(1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进行资料要件式审查,牵头单位进行资料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进件,进行项目编号录入,开始计时。联合登记窗口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②并联审查(6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则在《选址申请表》上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及蓝线图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选址申请表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
审查通过则在《选址申请表》上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4个工作日)
上述时限为合并时限,联审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审批,出具意见后由联合登记窗口汇总后交市发改委。
③上报(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等待决策,不计时)
市发改委根据并联审查意见拿出项目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
④决定(2个工作日)
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意见后,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意见进行后续工作。若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项目实施,市发改委则办理立项批文,否则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项目资料退回。
⑤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将审批文件移送联合登记窗口,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10个工作日)
(1)适用范围:权限内依法需要可研分析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2)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用地预审等。
(3)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预备联审程序(不计时)
项目预备联审阶段主要工作为:对项目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或进行评审,向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审查。具体程序如下:
①项目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文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市发改委召集国土、规划等单位定期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踏勘等前期工作,对申请可研批复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③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初审意见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④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形成后,市发改委根据政府意见进行后续工作。若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项目实施,市发改委将启动并联程序进行审批,并通知项目单位提交并联审批需提交的材料。若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同意,则终止项目建设。
(4)政府投资项目可研联审程序(10个工作日)
①受理(1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进行资料要件式审查,牵头部门进行资料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进件开始计时。联合登记窗口向牵头部门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②并联审查(6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4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
项目业主凭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政府同意的项目建设文件(包括已经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向规划局提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对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出具《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6个工作日)
预审通过则出具书面预审意见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上述时限为合并时限,联审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审批,出具意见后由联合登记窗口汇总后交市发改委。
③决定(2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和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
④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将审批文件移送联合登记窗口,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核准(5个工作日)
1. 受理(1个工作日)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件进行项目编号录入,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
2. 审查(2个工作日)
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
对特殊项目(如市政府重点工程、急办件等)的审查,由牵头单位召集各联办单位,以联席会议形式形成联审意见。
3. 决定(1个工作日)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4.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将批复文件送达联合登记窗口,联合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
(三)企业投资房地产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1. 出让土地建设项目。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部门与项目业主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
2. 自有土地建设项目。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用地性质、符合控规条件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无需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手续。
(1)受理(即办)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件进行项目编号录入,开始计时,并向市发改委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
(2)备案(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
(3)办结告知(即办)
市发改委将备案批复文件送达联合登记窗口,联合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
附件2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规划用地阶段
审 批 流 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者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包括划拨和公开出让等两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的并联审批。
二、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推进用地审批阶段。市规划局、发改委、环保局、文物局为联审单位。
三、划拨项目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
(一)申请条件
1. 涉及新增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已经批准农转用并已完成征地拆迁手续;
2. 涉及国有土地的,相应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批准征收并已补偿完毕;
3. 已取得市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
(二)联办单位:市规划局
(三)审批流程
1. 受理(1个工作日)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2. 勘测定界审核(3个工作日)
(1)土地勘测定界(中介技术服务10个工作日)
联合登记窗口将相关材料交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2)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并对项目用地审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3.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在4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牵头单位,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4. 拟定供地方案报批(5个工作日)
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划拨用地供地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查批准(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查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向项目用地单位说明理由。
5. 决定(1个工作日)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后(或市政府批准文件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6.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将审批文件移送联合登记窗口,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网站上公示。
四、公开出让项目用地审批(4个工作日)
(一)申请条件: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已经公开出让并已经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
(二)联审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三)审批流程
1. 受理(即办)
项目建设单位按《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按《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申请进件,联合登记窗口审查要件,要件齐全予以进件,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开始计时。
2. 并联审批(3个工作日)
(1)立项备案(1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备案,抄告市国土资源局并将相关文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抄告市国土资源局并将相关文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3. 制定用地批准文书(1个工作日)
市国土资源局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4. 办结告知(即办)
联合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法律文书。各审批单位及时将信息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附件3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设计审批阶段
审 批 流 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至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设计审批阶段。市规划局、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消防支队、人防办、环保局(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部分)、气象局、地震局、城管局(灯饰管理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等审批单位为联审单位,邀请日照分析、面积测绘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市非税管理处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工作。
三、审批流程(21个工作日)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
1. 项目受理(即办)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审批及防空地下室审批的受理要求,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报要件,联合登记窗口审查要件,要件齐全予以进件,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开始计时。要件不齐全的告知退回。
2. 并联审查(6个工作日)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6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在6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依据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仅审查用地位置、性质、面积、界限、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间距、退让距离、日照分析、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出入口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得以落实。非负面清单项目,外观和色彩等其他事项在初步设计联合审查会议提出建议供后阶段深化设计参考。负面清单项目的外观和色彩等需进行方案专项审查。
(2) 防空地下室审批(3个工作日)
①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或选择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明确建设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等指标,指导下阶段初步设计。
②对于工业项目以及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下的项目由业主自行选择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市人防办窗口开具进入联合收费流程的通知。
③市人防办对于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该阶段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并作出易地建设批复。
3. 阶段办结(1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将总平图(盖业务科室公章)以及核算相关报建费用的通知移交联合登记窗口,市人防办将审批结论及时移交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送领件通知。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计时)。
(二)初步设计合并审查(9个工作日)
1. 项目受理(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受理要求,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报要件,联合登记窗口审查要件是否齐全,要件齐全予以进件,向牵头单位发出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开始计时。要件不齐全的告知退回。
2. 合并审查(5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参审单位并提前3个工作日(不计时限)将项目资料分发至各联审单位,通知各联审单位以会议方式进行合并审查。
联审会议由牵头部门主持,各联审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联审会议上提出审查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牵头部门可邀请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审查意见如有冲突矛盾,牵头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并在会议总结时确定项目是否通过审查,并出具合并审查意见书给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送交建设单位。
各联审单位应明确1-2名参会人员(A\B岗),充分授权,在提交的审查意见中,应代表本单位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对不同意的部分应注明理由及明确修改要求,做到一次性告知;服务部门参与审查的,可提出审查建议。
3. 设计调整与中介技术服务(30天,不计入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取得审查意见书后,应根据意见书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调整和深化,设计单位应针对审查意见书中修改意见予以回应。
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与审后调整同步开展。设计文件调整深化和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在30天(1万平方米以下企业投资项目应在26天、工业项目20天)内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调整到位后报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移交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初步设计批复。超过时限的,受理窗口自动中止审查,再次进件时按重新进件受理。
4. 初步设计批复(3个工作日)
市住建局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送达联合登记窗口,联合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三)复核(3个工作日,中介技术服务保留1年)
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可自行委托规划信息中心完成日照分析复核、经济指标复核、面积复核(3个工作日,同时受理,合并计时)。
(四)规划公示和联合收费(7天,不计入办理时限)
1. 规划公示(7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开具《规划许可阶段规划批前公示通知单》交联合登记窗口,联合登记窗口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规划公示牌,公示内容及范围为建筑平面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由市规划局复核公示牌内容并指定公示地点后方可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市规划局出具加盖行政公章的总平图。
2. 联合收费(即办)
建设项目在报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分不同地类、不同用地类型的“一表制”收费,由市非税管理处统一建表核费,市政务服务中心复核后,由市非税管理处开具票据交建设单位缴费,执收部门窗口不再单独核费。建设单位缴费后由市非税管理处将收费表分发中心及各执收部门存档。市房产局凭市非税管理处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同开具的全额到帐证明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报建收费节点及收费比例如遇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验线(2个工作日,从建设单位提供勘测成果资料时开始计时)
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放线,并将测量、放线成果报送联合登记窗口,市规划局进行验线后出具《验线通知单》送达联合登记窗口,联合登记窗口即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进入工程规划许可环节。
(六)工程规划许可(3个工作日)
联合登记窗口对工程规划许可报批文件进行核定,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仍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移交联合登记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取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涉及到方案设计变更的,还应经方案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是施工图联合审查的依据之一。
附件4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施工许可阶段
审 批 流 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施工许可阶段。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管局(灯饰管理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园林局等职能部门)为联审单位,邀请施工图审查机构、市防雷中心、施工及监理招投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加。
三、国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46个工作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
1. 审图报备及技术审查(7个工作日,中介技术服务不计入总时限)
(1)报备(即时)
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合同后,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施工图审查合同等申请资料报备。
(2)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联合登记窗口告知审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10个工作日或合同约定时限,以最短时限为准)出具审查意见。
(3)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7个工作日)
审图机构形成合格审查意见后,提交联合登记窗口,消防部门开始技术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2. 施工图文件联合审查(8个工作日)
(1)受理(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其他申请资料进件。
(2)联合审查(3个工作日)
项目受理后,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联审单位,将项目资料分发至各联审单位。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及建设工程施工图图审机构进行集中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牵头单位汇总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3)设计调整(10、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调整,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包括审图中心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登记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重新进件受理(再进件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4)施工图文件审查复核(3个工作日)
根据调整后的设计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施工图复核审查,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5)行政许可及设计文件备案(1个工作日)
各联审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此阶段同时完成概算审查。
(二)预算评审(10个工作日)
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依据送审金额不同,评审时限不定,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施工招投标( 11个工作日)
1. 入市登记 (1个工作日)
项目入市登记和备案项目招标条件。
2. 招标资料备案(2个工作日)
(1) 备案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2个工作日)
(2) 网上或现场发放招标文件,备案招标答疑(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开标不少于20天)。
3. 开标评标(3个工作日)
业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备案评标报告。
4. 中标(5个工作日)
(1) 中标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2) 受理投诉在10日之内,
(3) 移交投诉事项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个工作日),
(4) 备案中标通知书(1个工作日)。
(四)施工许可(10个工作日)
1. 受理(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受理要求,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申请,联合登记窗口对资料进行初审后,抄告相关部门。
2. 合同备案(2个工作日)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劳务
分包合同备案
3.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4个工作日)
市质安处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市劳保办办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4. 核发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5. 办结告知:(即时办理)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民营投资项目审批流程(23个工作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4个工作日)
1. 审图报备及技术审查(7个工作日,中介技术服务不计入总时限)
(1)报备(即时)
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合同后,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施工图审查合同等申请资料报备。
(2)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联合登记窗口告知审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10个工作日或合同约定时限,以最短时限为准)出具审查意见。
(3)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7个工作日)
审图机构形成合格审查意见后,提交联合登记窗口,消防部门开始技术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2. 施工图文件联合审查(7个工作日)
(1)受理(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其他申请资料进件。
(2)联合审查(3个工作日)
项目受理后,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联审单位,将项目资料分发至各联审单位。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及建设工程施工图图审机构进行集中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牵头单位汇总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3)设计调整(10、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调整,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包括审图中心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登记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重新进件受理(再进件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4)施工图文件审查复核(2个工作日)
根据调整后的设计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施工图复核审查,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5)行政许可及设计文件备案(1个工作日)
各联审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二)合同备案(2个工作日)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4个工作日)
市质安处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市劳保办办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办结告知(即时办理)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5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合并验收阶段
审 批 流 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后到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为止的相关审批、验收、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二、纳入合并验收阶段的具体审查(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居住区物业配套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验收、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部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
纳入验收阶段的具体服务事项包括:《国土竣工测量图》、《规
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房产测绘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地竣工测量图》、《环保“三同时”验收表》等。
三、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合并验收阶段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园林等职能部门)、市城管局(灯饰管理处)、市环保局为联办单位。
四、审批流程
(一)分期合并验收办理程序(14个工作日)
针对大型及以上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可视情况在建设单位申请的前提下,进行分期合并验收,待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参与分期合并验收的联办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房产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限工业项目)。
1. 受理(1个工作日)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向消防支队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验收资料。
2. 现场合并验收(6个工作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邀请各联办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建设单位现场准备:国土竣工测量图、规划报建图册、建筑设计施工图结构说明部分等资料原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工作;各联办单位按职责规定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涵括的内容分别进行各项勘察验收。
各联办单位对项目验收结束后,现场出具合并验收踏勘书面意见,如存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计时停止),建设单位确认后签收。
建设单位能够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送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合格后则重新启动计时进入下一流程,否则,按退件处理,待整改完后再进件。
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或需补交相关费用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或补齐相关费用,并抄告各联办单位。
3.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现场踏勘验收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分项验收资料由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各联办单位存档,各联办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3个工作日)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与2、3流程同步办理。办理完毕
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5. 档案管理(即时办理)
质安处凭《联合登记窗口出件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增加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般建设项目或属于备案抽查项目的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同时,分期合并验收审查资料由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存档。
(二)整体合并验收办理程序(14个工作日)
建设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合并验收。参与整体合并
验收的联办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园林局等职能部门)、市城管局(灯饰管理处)、市环保局(限工业项目)。
1. 受理(1个工作日)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向消防支队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验收资料。
2. 现场合并验收(8个工作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邀请各联办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建设单位现场准备:国土竣工测量图、规划报建图册、建筑设计施工图结构说明部分、园林景观报建图册等资料原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工作;各联办单位按职责规定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涵括的内容分别进行各项勘察验收。
各联办单位对项目验收结束后,现场出具合并验收踏勘书面意见,如存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后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计时停止),建设单位确认后签收。
建设单位能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送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合格后则重新启动计时进入下一流程,否则,按退件处理,待整改完后再进件。
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或需补交相关费用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或补齐相关费用,并抄告各联办单位。
3.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现场踏勘验收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分项验收资料由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各联办单位存档,各联办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3个工作日)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与2、3流程同步办理。办理完毕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5. 档案管理(即时办理)
质安处凭《联合登记窗口出件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增加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般建设项目或属于备案抽查项目的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同时,合并验收审查资料由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存档。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
1. 受理(即时办理)
(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登记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牵头单位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进件开始计时。
2. 审查(1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 决定(1个工作日)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 办结告知(即时办理)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送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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