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6-03作者:admin信息来源:null
株政务【2015】5号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
审批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函〔2015〕32号)确定的改革原则和相关要求,现印发《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试行)》,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5年5月29日
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函〔2015〕32号)确定的改革原则和相关要求制定,分为立项工可、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合并验收5个阶段。
一、立项工可阶段(3、6个工作日)
本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联办部门为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审批事项为企业投资房地产项目备案及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平台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比照另行制定细则)。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联审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准的决定,负责批文的办理及送达。市规划局负责项目总平面图或规划条件的审查;市国土局负责用地预审(只限新增用地项目)。
(一)企业投资房地产项目备案(3个工作日)
1、适用范围:权限内依法需要备案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外资项目除外)。
2、申报材料:
①房地产项目备案申请表(含内容介绍)
②国土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新增用地项目则提交用地预审意见所需材料)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④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核准
1、适用范围:权限内依法需要核准的所有工业投资项目。
2、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节能要求等)、规划条件审查、用地预审(限新增用地项目)。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国土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新增用地项目则提交用地预审意见所需材料);
③项目申请书(含节能章节);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⑤环评批复及一次性开挖动土面积超过50亩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规划条件审查需要资料:
⑥意向用地道路上线地形图;
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核准程序:
(1)受理(2个工作日):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送到各联审部门窗口。联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不受理)意见或补齐补正资料,并反馈给市发改委窗口,否则,视同受理。项目单位补齐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审查(3个工作日):
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3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对项目总平面图或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出具书面意见送到市发改委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规定期限没有送达结果,则视同审查通过(3个工作日)。
市国土局: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预审通过则出具书面预审意见送到市发改委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规定期限没有送达结果,则视同审查通过(3个工作日)。
上述3个单位办理时限为合并时限。
对特殊项目(如市政府重点工程、急办件等)的审查,由市发改委召集各关联单位,以联席会议形式形成联审意见。
(3)决定及送达(1个工作日):分管领导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科办理批文,并负责文件送达登记窗口和归档管理工作。如审批不通过向业主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二、用地审批阶段(11、6个工作日)
本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国土局,联办部门为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审批服务事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总平图)。环评文件审查(工业建设项目除外)和文物调查勘探调整至本阶段之前,相关手续在土地公开招拍挂出让和办理划拨供地审批手续前完成。出让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片区开发公司、园区负责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成本;划拨土地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市国土局会同联合登记窗口负责用地审批阶段所有资料的受理、初审、出件;提供用地审批阶段的前期咨询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本阶段有关国土手续;协调规划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本阶段有关规划手续。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用地审批阶段的前期咨询服务;负责用地审批阶段规划资料的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本阶段有关规划手续并提供给国土部门。
(一)划拨类用地办理程序(11个工作日)
项目用地在完成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后(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到位的证明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1、受理资料:
①申请报告(国土、规划部门各一份);
②省国土资源厅用地批文;
③发改委立项(核准、备案)批复;
④用地测量图、勘测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文物调查勘探资料;
⑤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征收补偿到位证明文件(征拆完毕单);
⑥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到位的证明资料;
⑦用地范围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蓝线图;
⑨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集体土地)、土地权属收回证明(国有土地);
⑩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2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送到各联审部门窗口。联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不受理)或补齐补正资料意见,并反馈给市国土窗口,否则,视同受理。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3、审查(8个工作日)
(1)国土部门在资料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接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含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总平图)并提供给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查批准(均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查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向项目用地单位说明理由。
4、决定(1个工作日)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土部门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后(或市政府批准文件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即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移送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
(二)公开招拍挂出让类用地办理程序(6个工作日)
拟公开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包括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在市土地市场完成土地公开招拍挂出让活动后,国土部门即时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地产所),竞得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凭相关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由地产科负责签订、园区工业用地由城区各分局负责签订、非园区工业用地由园区科负责签订)、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科),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1、办理国土供地手续(2个工作日)
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国土部门即时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竞得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2、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4个工作日)
国土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抄告规划部门(通过联合登记窗口),规划部门在接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提供给国土部门。
3、受理资料(仅用于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申请表(对规划部门);
②宗地测量图;
③土地出让合同;
④出让红线图及电子文件(株洲54坐标系);
⑤规划条件通知书及批准的规划用地蓝线图;
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审批阶段(11个工作日)
本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联办部门为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审批服务事项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含规划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并审查批复。
(一)具体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从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正式受理后开始计时,需补充相关资料的,由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并交由窗口送达规划部门(重新启动计时)。建设单位逾期未补送资料的,规划部门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和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送退件通知单。
2、受理资料:
①申请表;
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③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
④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⑤发改委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书;
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带坐标的国土用地红线图(出让用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国土用地红线图(划拨用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证明(集体用地);
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⑧规划道路上线图;
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具体要求见规划窗口《规划报建图纸相关要求》);
⑩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建筑面积复核报告、日照分析报告(保留一年,本项资料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核发《规划工程许可证》前提供)。
3、初步设计合并审查(3个工作日,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并时限)
市住建局在收到市规划局关于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合并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抄告市规划局。
(1)受理(1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业主在窗口领取并填写《株洲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市住建局总工办对资料进行初审,即时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审查条件,告知审查方式和时间安排。如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2)技术性审查: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分为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两部分,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资料齐全、签章有效的,市住建局组织现场踏勘,核实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初步设计联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以及重要程度,市住建局邀请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园林、城管、地震、水电气、信报设施等部门人员,以及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召开会议形成《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联审会议纪要》。技术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联审会议纪要》,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建设单位在联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前将初步设计文件送专家和各部门审阅。
对规模较大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专业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技术联审会议。涉及河道管理或防洪、环保等的建设项目,应向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河道管理和防洪设计、环保设计等审查。)
(3)行政性审批(1个工作日):
通过技术性审查,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盖规划行政审批章);
②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③环保等其它必要的部门批准文件(必要时提供)。
(4)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不计入初步设计审批时限的项目:
①建设单位补送申请初步设计批复前期资料的时间。
②专家组预审会议和技术复审时间。
③设计单位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及部门意见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文本的时间。
④专家组复审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时间。
4、规划设计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合并时限)
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依据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仅审查用地位置、性质、面积、界限、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间距、退让距离、日照分析、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出入口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得以落实,其他事项只作为后阶段深化设计建议供设计参考(城市重要节点的标志性建筑,按既定要求办理),并抄送住建局等联办部门。同时规划部门将《规划审批阶段规划批前公示单》、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勘测和须现场核实的通知,以及核算相关报建费用的通知移交窗口,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发送、告知。
各并联审批部门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应标识“存在违法建设”,并抄告各并联部门终止审批,市规划局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审批阶段发现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由登记窗口送达),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结论、初步设计审查结论、规划公示结论、规划勘测现场复核结论、建设项目缴费结论及各项技术指标复核结论,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二)不计入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限项目:
(1)规划部门组织建设项目上报规委会的时间。
(2)规划批前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从公示牌现场公示之日计时)。公示牌由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许可阶段规划批前公示通知单》自行制作,由规划部门复核公示牌内容(在窗口办理)并指定公示地点后方可公示。
(3)规划勘测成果现场复核(3个工作日,从建设单位提供勘测成果资料时开始计时)。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结论,委托具有勘测资质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放线,并将测量、放线成果报送规划部门(含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规划局进行现场复核。
(4)规划各项技术指标、日照分析等技术复核时间(3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委托市规划信息中心进行规划技术复核(保留1年)。
(5)相关报建费用缴纳时间。
(三)其他技术说明
1、规划总平面图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总平面图之外的建筑平、立、剖盖技术审批科室公章。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期工作:
(1)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与核发规划指标不符的,建设单位领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后,应依据《通知书》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方案设计修改说明书》,再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方案设计修改说明书》报规划局技术审批科室复审。市规划将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抄送窗口并报送市住建局。
(2)规划部门在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许可阶段规划批前公示通知书》,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批前公示图的制作并将结果上报规划部门的法规科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3)建设单位领取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后,应委托具有勘测资质的测量部门依据《规划方案》进行勘测和放线,并将勘测、放线成果(电子文件及纸质材料)报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进行现场复核。
(4)建设单位领取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后,应到登记窗口申报相关报建费用的核算,并将缴费发票报送规划部门。
四、施工许可阶段(8个工作日)
本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筑企业劳保基金征收、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审批服务事项。联办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项目工伤保险等事项办理。
(一)施工图审查备案(1个工作日)
1、责任部门及科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管理科
2、受理资料:
①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②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③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④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⑤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4个工作日)
1、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受理资料:
①、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②、施工、监理合同文本;
③、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措施费核实表及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本阶段只备案,不作合同金额审查。
3、办理时限:与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质量监督注册合并4个工作日
(三)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安全备案,合并时限4个工作日)
1、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2、受理资料:
①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登记表;
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及支付计划、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及四方监管协议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规定预付凭证;
③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质量、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报告;
④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总监任命书、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监理单位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审查核查情况;
⑤需招标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项目经理任命书,建造师资格证及考核证,安全员岗位证及考核证,施工员、质检员岗位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报审表及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报审,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及保险单;
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并时限4个工作日)
1、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2、受理资料:
①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
②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图审查已备案;
④需招标的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已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命书、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任命书;
⑥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责任人终身质量承诺书。
(五)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工伤保险(即时办理)
1、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资料: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六)交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即时办理)
1、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建筑企业劳保基金办
2、受理条件:已签订施工合同
(七)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
1、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2、受理资料: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②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③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文件及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已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⑥已通过的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及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及项目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劳保基金;
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城建档案馆办理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合并验收阶段(12个工作日)
本阶段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竣工合并验收组织工作,负责将合并验收所有审批文件一并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将相关审批资料抄送联办部门。联办部门为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限工业项目)。
(一)受理条件:
①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竣工,办完质量竣工验收;
②人员密集场所及特殊建筑物等需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③单建式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④工业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⑤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⑥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包括总计算容积率面积、总建筑面积、分层建筑面积、分层计容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基底面积、停车数量面积等测绘数据和测绘图纸资料)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⑦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⑧已正式通水、通电、通气;
⑨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已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⑩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并由专业物业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二)具体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登记、受理后,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在接件后的第2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计时停止),建设单位补齐相关资料,送达市住建局(重新启动计时)。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补送资料的,市住建局通过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送退件通知单。
2、验收资料初审(5个工作日)
市住建局在第2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合并验收资料审查并出具意见,并抄送合并验收相关部门,各部门对其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意见提交市住建局,到期如未提交整改意见视同认同,初审合格的由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资料审查合格通知书》。资料审查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在出具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计时停止)。建设单位补齐相关资料送达住建局(重新启动计时)。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补送资料的,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发送退件通知单。
资料审查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并抄告各联办部门。
3、现场合并验收(4个工作日)
市住建局在7个工作日内邀请各联办部门进行现场合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各相关验收人员按职责规定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涵括的内容分别进行各项勘察验收,人防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认可文件。各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市住建局出具《建设工程合并验收现场踏勘合格通知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后签署意见。各部门在项目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当场出具书面意见,由住建局核实后出具整改通知书给建设单位(计时停止)。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交送达住建局(重新启动计时)。
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并抄告各联办部门。
4、出具《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2个工作日)
市住建局根据现场踏勘验收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给登记窗口并发出办结通知。
5、档案管理。业主凭《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同时,市住建局将相关专项验收资料抄送相关部门存档,
六、相关说明及备注
1、本细则试行6个月,未尽事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文明确;
2、试行期间出现的涉及审批改革的有关争议问题,提交市政府协调后,以市政务服务中心文件形式明确;
3、试行期间,各审批流程先行采用人工、纸质流转,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后切入网络流转审批;
4、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平台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比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细则;
5、五个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统一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登记窗口受理、出件,联合登记窗口由中心工作人员及牵头窗口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完成要件式审查及受理;
6、已受理的单一部门的单一审批事项,仍按原审批程序执行,但涉及相关中介机构服务及批复的,按本细则实行;
7、本细则解释权归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